应用外国语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
第一条 根据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、《天津市高等学校院(系)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》和《天津中德职业技术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》,制定本规则。
第二条党政联席会研究和决定教育教学、科研、党政管理、学生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。
第三条党政联席会主要的议事范围:
(一)研究制定发展规划、年度计划、年度总结、经费预算、重要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;
(二)讨论提出师资队伍建设、学生辅导员队伍建设、人才引进和培养的有关意见;
(三)讨论研究科研开发和学科、实验室建设等重要工作计划;
(四)讨论决定年度经费预算执行、大额经费使用方案和奖金分配方案;
(五)讨论研究人员的调配、职务职称评聘、考核、奖惩、学习培训、校级以上先进推荐等问题;
(六)讨论提出教研室主任(副主任)及其它科级干部的任免建议;
(七)讨论研究学生管理教育、招生以及就业中的重大问题;
(八)交流、通报领导分管的工作情况;
(九)其它由书记或系主任提出的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讨论的重要问题。
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由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,列席人员可根据议题需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。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,并根据议题的内容分别由系部书记或院长主持。
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必须有超过应到人数的1/2方可召开,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,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。党政联席会实行民主集中制,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,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。
党政联席会讨论议题时,与会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。讨论后,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,提出决定方案或意见,提请会议表决,表决时,赞成者超过半数为通过。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,分别采取举手、无记名投票、记名投票等方式。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,应逐项表决。讨论与本人或其家属有关的议题时,本人应主动回避。
如对某些重要问题存在较大分歧,应暂缓作出决定,待进一步调研、论证,充分协商后再讨论决定,必要时可请示校党委或校行政。
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形成的决议、决定,党政领导个人无权更改,必须无条件执行,少数人的意见允许保留,也可以向校党委或校行政反映,但在党政联席会未作出或上级组织没有重新作出决定之前,不得有任何与党政联席会议、决定相违背的言论与行动。
党政联席会作出的决议、决定,由党政主要领导分别组织实施,并由党政联席会对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。
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的决议、决定在执行中遇到新的情况需要改变原决议、决定时,经党政联席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后可以提交党政联席会复议。
第八条 在召开党政联席会前,要做好充分准备,必要时对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。党政联席会由行政秘书负责记录并拟定会议纪要。
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,遇有重要情况随时召开。
第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应用外国语学院党总支委员会
二○一四年三月十七日